飛跑致電彰化縣衛生局食品衛生科,
得到一些回覆,下面會一一列舉
我先說說感想,那就是
法律條文就是故意弄得很複雜,讓民眾難以瞭解,
而解釋法條的只有主管機關,基本上是憑主觀意識在解釋。
一、彰化縣衛生局:「我們沒辦法說你們飛跑魚油合不合格,要問衛福部。」
驚!!!
原來你們沒辦法說「合不合格啊?」
那放在衛生局官網上,大喇喇的標題是怎樣?
彰化縣衛生局抽驗市售魚油成分,8成不合格
感覺有點錯亂,到底能不能說啊!
二、彰化縣衛生局:「你們提到【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】裡寫的誤差允許值為80%,那是新的法規,你們產品製造日期在之前,要遵守舊的法規;舊的法規沒提到允許誤差值,所以就不允許有誤差!」
我對法律的理解是,沒提到等於沒規定,
法律是無罪推論,哪有「因為沒提到」所以要「從嚴審查」的道理?
我們也花了一些時間去找舊法條,不好找,相信我,
網路上找到的幾乎都是新法,誰還會放舊法啊?
你看,舊法真的沒提到「其他自願標示之營養素」哦!
因為沒提,所以要100%符合,這就是彰化縣衛生局的態度。
但我想問一個問題:魚油算脂肪嗎?
如果是脂肪,舊法似乎也對「脂肪標示」有誤差允許範圍,
要小於等於標示值的120%。
依照舊法脂肪標示的規定,上表中,哪些是合格的?哪些不合格?
很有趣,剛好反過來,8家合格,2家不合格。
魚油不算脂肪嗎?看看衛福部的定義
出處:www.fda.gov.tw/upload/133/Content/2014042117495339823.doc
所以我說魚油是脂肪,應該沒有人會反對吧!
三、彰化縣衛生局:「實際含量超過標示值可以,低於標示值就不合格。」
原來如此,那我們鈉含量都標的太誠實了,
原來可以故意標示得很低很低,實際含量超標是可以的。
一些含糖飲料也可以故意把糖分標低,因為,超標OK,但不能低於標示值,這就是彰化縣衛生局的態度。
四、彰化縣衛生局:「我們是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,你們的EPA、DHA含量與標示值不符。」
貼一下28條給大家看一下
第二十八條
食品、食品添加物、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,其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。
因此,彰化縣衛生局說我們飛跑「標示不實」,
那我們再看一下10家的檢驗結果
若法律從嚴解釋的話,沒有一家是「標示確實」,
每一家都「標示不實」,十家全不合格。
若這個邏輯是成立的,那食品廠商抓不完了,
可口可樂標示1000cc,一瓶一瓶拿來測,
只要測到數字不是1000整,就是「標示不實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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